办事机构 |
办理地址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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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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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福州路185号西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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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 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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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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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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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北路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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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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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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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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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山南一路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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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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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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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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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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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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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68911-37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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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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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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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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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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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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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胶州路415号315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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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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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8800-3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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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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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号2号楼B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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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四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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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9340、2204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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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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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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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三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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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2110-4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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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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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塘沽路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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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9: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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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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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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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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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
65431000-3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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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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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都路3700号B楼915-9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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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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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74800-6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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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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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路199号
(友谊路999号) |
周一9:00-11:00
13:00-16:30 |
28950431
28950430 |
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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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塔城东路400号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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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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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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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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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丁香路655号1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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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9: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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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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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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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青松公路6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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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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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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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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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惠南镇中山路48号1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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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上午8: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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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1808-6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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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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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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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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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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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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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诚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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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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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3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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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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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蒙源路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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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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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0110-6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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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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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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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六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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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1039-6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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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件(数量) | |||
申领三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应有不少于2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两年内完成的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所建工程均按规定程序通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并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申领二级《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应有不少4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在取得三级《核准证书》之日后,任意两年内完成的本市安防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完成二级安防工程1例(含)以上。所建工程均按规定程序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通过设计论证、竣工验收合格,并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申领一级《核准证书》的条件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应有不少于6名持有工程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 3、在取得二级《核准证书》之日后,任意两年内完成的本市安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工程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1)完成二级安防工程5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1例; (2)完成二级安防工程3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2例; (3)完成二级安防工程1 例(含)以上,并完成一级安防工程3例; (4)完成一级安防工程4例(含)以上。 所建工程均按规定程序通过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并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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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
须提交的材料(所有文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原《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申领三级《核准证书》除外); (四)《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五)《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六)本单位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以及连续1年(含)以上的“四金”或综合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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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及期限 | |||
办理程序: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申领三级《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防办申请。 申领一、二级《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应当向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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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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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
市政府《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