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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年度核准
  2011-02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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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

办事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市局
上海福州路185号西小门
周一至周六 9:00-17:00
22023312
黄浦
上海市湖北路107号
周五上午8:30-11:30
23033482
卢湾
上海中山南一路599号
周一至周六8:30-17:00
53025110
徐汇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周一至周六8:30-17:00
64868911-37334
长宁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周一至周六8:30-17:00
62915610
静安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315房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62588800-77270
普陀
上海市大渡河路1895号2号楼B126
周二、四上午9:00-11:00
22049340、22049341
闸北
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
周一、三上午9:00-11:30
33034510-41436
虹口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周一上午8:30-11:00
63242200-32231
杨浦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夏令14:00)-17:00
65431000-31276
闵行
上海市银都路3700号B楼915-917室
周二上午8:30-11:30
34074800-62334
宝山
盘古路588号2号楼409室
周一上午8:30-11:30
56608111-30208   
嘉定
上海塔城东路400号102室
周一上午8:30-11:30
59999100
浦东
上海市合欢路2号
    上海市城南路1366号
周一9:00-16:30
22045073
    68004527
青浦
上海外青松公路6189号
周一至周六8:30-16:30
69714191
奉贤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67100499
松江
上海市文诚路69号
周一至周五8:30-16:00
67736131
金山
上海市蒙源路105号
周一至周五8:30-16:30
37990110-65249
崇明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48号
周一至周六8:30-16:30
59611039-60452

办理时限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于当年12月底前作出年度核准结论。

申办对象条件


(1)在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严格遵守《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售后服务。
(2)自觉接受市局技防办、分县局技防办的监督管理。
(3)本年度(1月1日至11月30日)内,承接并完成的本市安防工程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5万元(三级从业单位)、80万元(二级从业单位)、150万元(一级从业单位)。
(4)一、二级从业单位应至少完成一个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的安防工程项目。
(5)单个安防工程项目,在技防管理部门方案评审或竣工验收中,未出现因从业单位原因,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不通过”情况。

申办手续


(1)每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市局技防办负责对一、二级从业单位,各分县局技防办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从业单位(以从业单位办公所在地为准),开展年度核准工作。
(2)从业单位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年度核准申请表》,将填妥的《申请表》(附电子文档)及下列文件资料按管辖原则分别报送市局技防办或分县局技防办(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核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本年度承接的所有安防工程(其中包括城市街面监控系统、司法系统安防工程、部队内部安防工程等)的《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无《评审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应提供相关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从业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局技防办、分县局技防办办理《核准证书》年度核准手续。
    1、办事顺序市局技防办和分县局技防办应根据年度核准条件对申请年度核准的从业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1)通过核准或降级并换发低级别《核准证书》的从业单位,由市局或分县局技防办在其持有的《核准证书》正、副本上粘贴核准标记,同时加盖核准“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审验章”后,发还《核准证书》;(2)凡与规定的核准条件不符的从业单位,根据其违规情节的轻重或本年度从业业绩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等级等处理。(3)从业单位逾期不按规定申请的,其已经取得的《核准证书》取得的《核准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
    2、办事时限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于次年1月底前作出年度核准结论。

办理依据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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