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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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 |
办理时限 |
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局技防办应在10日内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 |
申办对象条件 |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内容)全部完成,并在系统调试正常并试运行一个月后,应进行技防工程竣工验收。 |
申办材料 |
(1)技防工程合同复印件; (2)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复印件; (3)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 (4)《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整改承诺书》复印件; (6)工程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原件; (7)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实施方案及有关图纸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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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技防办收到从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后,应组织技防工程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技术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技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建议和要求,在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承诺书》后,由验收小组填写《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交建设单位、从业单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从业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办理依据 |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