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小区、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公共租赁房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小区、住宅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设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室内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由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组成。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5.1.4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5.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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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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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
强制 |
2 |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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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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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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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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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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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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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周界 |
推荐 |
7 |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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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含与小区地面、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内主要通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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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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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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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区主要通道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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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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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含)以下除外]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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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直接进户的除外]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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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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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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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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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 |
强制 |
续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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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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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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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住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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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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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控中心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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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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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栋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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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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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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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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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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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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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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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住宅楼出入口、电梯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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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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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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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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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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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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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毛坯房一、二层住宅,顶层住宅(含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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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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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裙房顶层平台起一、二层住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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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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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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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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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客厅、卧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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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卫生间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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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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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监控中心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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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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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入侵探测器的住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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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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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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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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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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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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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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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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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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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栋出入口(别墅住宅除外)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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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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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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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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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与小区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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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与小区外界相通的监控中心窗户 |
强制 |
5.2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5.2.2 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5.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且最大距离应≤70m。
5.2.5 实体墙、栅栏围墙、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6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其它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报警响应时间应≤2s。
5.2.7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周界报警系统报警主机应符合5.5.10的要求,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5.2.8 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5.2.9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3.1 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a) 出入口、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
b) 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c)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d)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e)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g)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2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外;
b) 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c) 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3 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建筑物内同一个层面所有通(楼)道,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5.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 视频监控图像24h内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b) 小区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并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
c)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d)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e)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f)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5.3.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
5.3.8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3.9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10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3.11 系统具有16路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5.3.12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以25 frame/s帧速记录的图像保存时间应≥10d;
b) 以 2 frame/s帧速记录的图像保存时间应≥30d;
c) 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5.3.13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4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5 系统终端宜留有上传图像信息的标准接口,并公开通信协议。
5.3.1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5.4 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4.1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4.1.1 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4.1.2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4.1.3 别墅住宅应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且当别墅住宅内有多个对讲分机时,至少应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5.4.1.4 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4.1.5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4.1.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5.4.1.7 住宅楼单元门的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住户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4.1.8 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及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
5.4.1.9 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4.1.10 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单元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4.2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4.2.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4.2.2 出入口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5.4.3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4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GB50396-2007的规定。
5.5 室内报警系统要求
5.5.1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5.5.2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b)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c)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d)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e)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电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f) 防盗报警控制器的防区数应满足防区设置的需要;
g)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5.3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5.5.4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5.5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
5.5.6 住宅内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部位任意设防和撤防;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5.5.7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
5.5.8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 72的要求。设备和系统传输网络均应采用防止信号干扰影响的物理隔离措施。
5.5.9 以毛坯房交付的住宅,除一、二层及顶层住宅外,其它住宅应预留与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信号接口。
5.5.10 小区监控中心报警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有显示(声光报警)、存储、统计、查询、屏蔽(旁路)、巡检和打印输出各相关前端防盗报警控制器发来的信息的功能,信息应包括周界防区、各住户和相关用户的名称、部位、报警类型(入侵报警、求助、故障、欠压等)、工作状态(布防、撤防、屏蔽、自检等)所发生的日期与时间;
b)应具备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c)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
d)应配置满足系统连续工作≥8h的备用电源;
e)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f)应留有与属地区域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5.5.11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6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6.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6.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6.3 采用在线式巡查系统,应对保安人员进行实时监督、记录。
5.6.4 当发生漏巡查或未按规定时限巡查时,系统终端应有报警功能。
5.6.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5.7 监控中心要求
5.7.1 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面积宜≥20m2。
5.7.2 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7.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7.4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7.5 监控中心室内宜设置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温度宜为17℃-27℃,相对湿度宜为30%~65%,照明应≥200Lx。
5.7.6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7.7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e)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d)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5.7.8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5.8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8.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5.8.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8.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9 防雷与接地
5.9.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9.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5.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9.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0 实体防护装置
5.10.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周界高度应≥2000mm,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0.2 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栅栏围墙应采用单根直径≥20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竖杆间距应≤150mm,栅栏1000mm以下不应有横撑等可助攀爬的物饰。
5.10.3 电控防盗门应符合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0.4 内置式防护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15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12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6mmX16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600mmX100mm。
6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2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