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东莞市建设局下发《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视频监控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建设局将利用视频系统对建筑工地,特别是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地进行实时监控。
《视频监控通知》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或未按规定安装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而视频监控布点也不是由建筑企业随意设置,必须经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需拆除视频监控系统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申请报告并经安监站同意后方可拆除。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保证视频监控系统良好工作状态的工程,安监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凡未安装或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而进行施工的工程,将受到扣分处罚。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