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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安排


转载    不详    佚名   2010-06-18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和本市《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2007]105沪人[2008]38)的精神,本市从2007年开始,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广泛开展了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收到了很好的培训效果。
    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继续承担2010年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现将2010年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工程、卫生、自然科学、 农业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合格证书,并记 2 学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登记内容。

(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培训方式

(一)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比较集中、有培训场地并有条件自行开展培训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培训,并由市干部培训中心安排辅导教师上门开展集中辅导、组织考核。

(二)市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对无条件组织集中培训的单位,由市干部培训中心统一安排时间,每月不定期开设培训班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四、培训时间

(一)各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培训时间。请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填写《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需求情况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于培训开展一个月前传真至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

(二)市干部培训中心组织培训

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需求,每月不定期开设培训班次,学员可根据自身需求,登陆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网站(www.21peixun.com)进行网上报名,任意选择一期培训班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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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开班安排如下:

期数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14期(满)

57 (周五) 9301530

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
(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6楼,近地铁1号线汉中路站)

15期(满)

511 (周二) 9301530

19期(满)

514 (周五) 9301530

20期(满)

517 (周一) 9301530

22期(满)

520 (周四) 9301530

21期(满)

521 (周五) 9301530

23期(满)

524 (周一) 9301530

24期(满)

525 (周二) 9301530

25期(满)

527 (周四) 9301530

26期(满)

531 (周一) 9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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