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保证技防产品质量,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的规定,决定对本市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进行2012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批准书》,且《批准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技防产品生产企业。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分县局技防办)的质量行业监督管理。
(二)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即2011年4月1日之后签发的)。
(四)积极配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且抽查结果为合格的。
(五)按时填报《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后),并积极配合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做好年检工作。
三、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各分县局技防办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年检准备工作。
(二)申请年检企业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填妥的《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和下列文件资料(同类技防产品只需一套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分县局技防办:
1、各种型号技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批准书》正、副本原件;
(三)分县局技防办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年检登记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4月10日前,将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年检材料报市局技防办。
(四)市局技防办将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复审工作,并通报年检结果。
四、其它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2012]52号)文件精神,决定取消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准的行政审批,同时该产品不列入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合格的企业,市局技防办应在其产品《批准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同时加盖年检章。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产品《批准
书》将无效。从2013年5月1日起,该产品不得在本市生产和销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