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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防专家考核办法(试行)
  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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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技防专家管理,切实做好对技防专家的考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技防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聘请为技防专家,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技防工程评审验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对技防专家的考核采取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评是指根据技防专家职业能力、专业知识、技防培训和咨询方面进行测评打分,年度考评是由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工程从业单位等对技防专家本年度的表现进行的综合测评。年度考评一般在次年度1月份进行。

第四条  对技防专家的考核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技防专家应当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技防评审验收工作,在评审验收过程中不受外界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并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对技防专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能力

1、参加技防管理部门组织的技防工程评审验收1次,加5分;

2、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10分/次),并记入技防专家档案:

(1)向技防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技防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技防评审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技防管理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参加外省市评审验收被当地技防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专业知识

1、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的实行加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一篇加30分,省级刊物每发表一篇加20分,地市级刊物每发表一篇加15分。

2、凡向协会刊物《上海技防》投稿1篇,加5分,被录用的可加10分;投稿2篇(含)以上,加10分,任一篇被录用的,加20分,录用2篇及以上的加30分。

3、在每年度末,每位技防专家应对该年度内的技防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并向本协会提交技防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未交者扣20分;

三、技防培训和咨询

1、参加技防管理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学术、技术交流1次,加3分;

2、参加技防管理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加10分,不合格者扣10分;

3、参加重大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或担任行业咨询顾问,加10分;

4、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出勤率达到100%,加10分;每缺勤一次扣5分。

四、本协会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技防专家考核结果的应用:
    1、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结果进入技防专家个人档案。
    2、连续两年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分数均在60分以下的,取消其技防专家资格。

第八条  技防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收回所发聘书并予以通报 :

一、故意损害被评审单位正当权益,情况较严重的;

二、技防专家之间恶意串通,或者与工程从业单位、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验收结果的;

三、以技防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技防行业形象等其他活动的;

四、评审意见严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技防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验收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并予以解聘。

第十条  技防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违反技防评审工作纪律及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有重大违规行为并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技防专家的处理结果,将在上海安防网、《上海技防》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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